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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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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情况下私自更改入户大堂的吊顶高度,和之前开发商销售人员介绍和看的样板示范楼(11栋)和(1栋)完全不符合,并且开发商在销售楼期间完全没有电话通知业主和书面告知业主入户大堂的实际高度,合同也未注明1栋,11栋目测大概6米左右(含大堂和电梯间高度),其他栋电梯间吊顶高度目测大概2.2米~2.4米左右。
2018-07-12 08: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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