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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属于共同财产
2016-07-19 11:30
答 : 这个问题复杂
2016-07-19 11:29
答 : 都是说的好做的差
2016-07-19 11:28
答 : 具体询问律师
2016-07-19 11:27
答 : 您好,首先要先确定您缴存的是哪种公积金,如果是国管公积金要还清上次公积金贷款五年后才能再贷款,市属公积金没有限制。具体政策如下: 公积金贷款条件: 4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 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在北京缴存; 2) 开户1年以上并且连续12个月足额缴存(近期); 3) 目前在缴存状态; 4) 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未还清的公积金及贴息贷款。 特殊情况:①如果是国管,第三次再使用,第二次需还清五年之后才可以,第二次使用,第一次还清即可使用2北京户口的借款人,如公积金缴存为外地缴存购买首套住房,可持就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北京申请贷款。 如果您符合条件,可以用公积金贷款,根据您的情况分为以下两种: 您在卖房前买新房:算二套,最高贷款8成,最多贷80万。 您在卖房后买新房:算首套,最高贷款8成,最多贷120万。
2016-07-19 11:14
答 : 办理继承公证需注意 ①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②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③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④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⑤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a.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b.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c.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d.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e.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⑥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2016-07-18 09:10
答 : 您问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这里边涉及了两个问题,其实是要分开考虑的,两个问题揉在了一起反而有点搞不清楚了。 第一个问题是购房资质问题:您是外地户口,您爱人是北京户口,只要结婚以后,就是北京家庭,不再受社保或纳税满五年的限制,可以直接购买房子,也就是说您们只要结婚就立刻拥有购房资格。 第二个问题是贷款资格问题:您只要在有购房资格的前提下,公积金在北京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目前在缴存状态中。您就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在您买房的时候,按照北京家庭做资质申请,然后房产证出您的名字,您来做公积金贷款购房。就可以利用到您的公积金了。
2016-04-19 10:02
答 : 固安、涿州、廊坊都位于京津冀“第一圈层”,未来都很值得期待。选房第一条,地段儿。廊坊:市区距天安门40公里固安:距天安门50公里涿州:距天安门62公里显然,固安、廊坊与北京连接更为紧密。且邻近首都第二机场,地理位置要优于涿州。
2016-04-06 23:05
答 : 燕郊的房子因为通州限购最近比较火热,成交价已经到两万了,周边香河,固安也都是比较热点的区域,成交价在一万出头,因为这几个地方离北京近,将来还是有升值空间的。 希望能帮到您
2016-04-06 22:56
答 : 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1)建房户首先向所在地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2) 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批准手续: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余闲地等非耕地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占用耕地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3) 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村镇规定点划线,准许施工。 (4) 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5-10-08 09:26
答 : 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合同属于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 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 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015-10-08 09:25
答 :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 : 如果出租人要卖掉房子,应当首先通知承租人。如果想购买房子的人给出的条件和承租人的条件相同,那么出租人应当把房子卖给承租人,这就叫作"优先购买权".当然,如果承租人出的价格比别人低,出租人就可以把房子卖给别人了。
2015-10-08 09:24
答 :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以廉租房政策推广较好的上海为例,2003年4月,廉租住房的认定标准由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提高到人均6平方米以下。2003年12月,认定标准再一次上调到7平方米以下,同时把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的老劳模和重点优抚对象也纳入了廉租住房的解决范围。当今世界,住房难题几乎困扰着所有国家的平民百姓。即使在发达国家,“居者有其房”也不是所有人单靠自己的力量就可以实现的。但在这些国家,政府对这个重要的民生环节,已经总结出了丰富的经验及政策。中国建设部明确要求,全国所有市县在2008年年底前必须建立“廉租房”制度。
2015-09-29 15:50
答 : 我国住房情况十分复杂,公房、私房、商品房、房改房、搬迁房等等不一而足。其中房改房离婚分配不均造成的纠纷如何解决? 一对夫妇,拥有一套二居房层,90平方米,为女方单位分配公房。1994年, 夫妻两按照房改政策以4万元的成本价买下了这套住房,但还没有办下产权证。后因两人闹离婚,对房了争执不下。男方没有其它住房,就在法庭上提出希望两人各住一间房,或按照房屋的市场平估价进行公平分割。但法院未给予支持,判决此套房屋给予女方使用居住,女方则将购房款的一半即2万元交给国方作为补尝,男方须立刻搬出该房屋。 男方心里非常不满,总觉得吃亏,遂向律师请教。 律师认为:房改大我国刚刚开始,所以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此做出调整。我们所能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有关房改的若干政策、法规等。 取得房改公房产权人两种可能,一种是以标准价购房,取得部分房产权。一种是以成本价购房,取得完全产权。对此,律师做分别的论述。 以标准价购只能取得部分产权,无论比例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属于分民所有部分即是夫妻双方共同财。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依据这一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有得房屋产权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分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住方一半价值的补尝。” 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规定不大公平、不大符合房改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公房上市是必然的,一旦上市其价格必定比房改购房的标准价高得多。夫妻分离时,一方取得标准价的一半,而一方却拥有价值巨大的房屋这显然违背《婚姻法》的夫妻平等财产权、处分权的规定。 因此在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又做一变通规定称:“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果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不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虽然这也不能说是一种好办法,但毕竟有了司法解释,也只能适用该司法解释。而对于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公房,离婚时又该如何处理呢? 现阶段房改政策法规,均没有也无权直接对离婚时如何分配此房做出规定,我们要做一个法律逻辑推理。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参加房改以成本价购得的公房,即为公民私有财产,享有完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而依据《婚姻法》之规定,无论该房产的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或双方,该房产实际上都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都对该房产的处理,就不可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应像夫妻共有的彩电、冰箱等其它财产一样,按实际价值予以析产。 取得产权的房改公房,其性质同其它商品房住宅一样,旦进入市场,其价格会直接体现出来。所以,夫妻双方离婚时,只能按该房房产的实际价值来分割,而不能在按照取得该房产时所付出的代价确定房屋的价值,只有这样才是公平、合理、合法的。
2015-09-29 15:49
1条回答2016-10-20
6条回答2016-10-17
1条回答2016-10-17
1条回答2016-09-26
1条回答2016-08-15
6条回答201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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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回答2015-12-24
2条回答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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